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将受处罚 个人最高可罚款一千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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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9日,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晓航书记做客青岛政务网“在线问政”栏目,就“房屋租赁管理专题”与广大市民进行在线交流。据悉,对于逾期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,将给予相应的处罚。



吴晓航介绍,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是现行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依据国家规定,房屋租赁应到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、第十九条规定,房屋租赁合同订立、变更、续租和终止的,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房屋租赁登记不仅是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有效手段,而且是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、减少房屋租赁纠纷、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必然要求。登记过程中,工作人员会对租赁双方进行多项审查。如对租赁双方身份的审查,对出租房屋真实情况的审查,对出租人资格的审查,以及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等。

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,在目前的租房市场上,仍有不少出租房屋未曾办理过登记备案,对于逾期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,将受到相应的处罚。违反规定的,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个人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单位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青政办发[2010]23号文件的规定:房屋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,在办理房屋转让、抵押登记环节,要查证房屋租赁内容,保护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。据悉,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收费。

青岛市区目前有四个对外服务窗口办理此业务,分别是: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一楼大厅33号窗口;南京路236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登记一处21号窗口;重庆南路120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北登记二处;峰山路117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沧登记中心31号窗口。(来源:青岛晚报)